货币基金快赎业务合作协议
(基金公司、银行、投资者三方版)
本协议中乙方、丙方的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甲方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快速赎回业务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速赎回业务及签订本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方便甲方办理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甲乙丙三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丙方依托乙方为甲方垫资而提供快速赎回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以下简称“快赎业务”):是指甲方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丙方申请在当日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赎回,丙方将甲方“快速赎回”申请信息准确无误的实时反馈至乙方,乙方收到丙方反馈的上述信息后,即先行向甲方垫付赎回款项,由丙方将甲方持有的对应的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乙方,并发起强制赎回,乙方系统处理后用货币基金赎回款项补偿已垫付资金的相关服务。
2、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业务规则
(一)甲方通过丙方网上直销系统持有的货币基金,可以通过签署本协议享受乙、丙方提供的快赎业务服务。在办理业务时,甲方应遵守以下规则:
1、甲方在使用快赎业务服务之前,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的基金份额,并且基金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快赎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丙方旗下的货币基金,如未来丙方募集其他货币基金并开通本业务的,以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乙方不对其做专门的通知。
3、丙方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赎业务服务,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4、快赎业务具有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下限1份(含),单个投资者在丙方直销平台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D日零点至D+1日零点,具体以乙方系统时间为准)单笔快速赎回限额为10000份(含),单日累计快速赎回限额为10000份(含),单日累计提现金额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单个基金账户单日快速赎回笔数累计上限 3 笔。
5、快赎业务暂不收取甲方手续费。但乙、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具体收费方式和费率将另行进行通知。甲方应及时关注丙方或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并妥善行使权利。
6、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7、甲方同意,非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强制赎回快速转出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转出金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能被过户至快速转出业务专用账户、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丙方垫付的款项的,或快速转出对应基金份额的申请之日起的收益不能归属丙方所有时,甲方应偿还垫付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8、甲方快速赎回申请成功提交并受理后,快速赎回份额受益权即归属乙方,由丙方负责将快速赎回份额冻结并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乙方,并发起强制赎回。从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收益。
9、甲方快速赎回份额在上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至快速赎回申请日(自然日)的前一自然日产生的历史累计未结转收益,留存于甲方基金账户,将于下一基金集中支付收益日结转份额至甲方基金账户。
10、乙方支持快速赎回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对于任何因甲方或丙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已将垫资款项划付给甲方,却不能获得相应基金份额赎回款的,乙方有权撤回已划往甲方账户的垫付资金及追偿利息损失。
(三)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给乙方用于快速赎回垫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快赎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乙方、丙方或合作方系统对接故障或系统升级暂停服务;
(2)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万份收益为负值;
(3)快速赎回申请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快速赎回总额限额;
(4)乙方、丙方或合作方因业务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情况;
(5)受不可抗力影响;
(6)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本业务暂停或临时暂停的情形。
(五)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以丙方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三条 免责条款
各方特别约定,乙方和/或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货币基金快赎业务服务并非乙方或丙方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货币基金快速赎回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某些情形下可暂停或终止提供该项服务。
2、对于甲方提交的快速赎回申请,丙方原则上尽量满足赎回款项当日划出,若因资金头寸不足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则丙方有权暂停快赎业务,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给甲方划拨快速赎回款项时,因网络延迟和系统时间误差等原因,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敬请甲方及时关注款项到账情况。由于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甲方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已销户、已过有效期、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等)、卡号变更、在丙方预留姓名或卡号错误等原因,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赎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导致快速赎回款项无法按期向甲方划付、划付失败或快赎业务无法进行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在单个自然日的单笔快赎额度、累计快赎额度以及快赎笔数进行限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及提示并妥善做出资金安排。
7、乙方仅根据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向甲方垫付赎回款项,对甲方和丙方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电力、网络、系统、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或丙方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协议的,乙方或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或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办理本业务即视为知悉该风险并接受前述安排。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2、乙、丙方修改本协议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登载于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