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具体实施说明见下: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也可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如纳税人有两个孩子,扣除可翻倍。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医疗支出,可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纳税人本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未成年子女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偿贷期间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与住房租金专项。

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