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波警语
减少电磁波影响,请妥当使用
低功率射频电机警语
低功率电波辐射性电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经型式认证合格的低功率射频电机,非经许可,公司、商号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变更频率、加大功率或变更原设计的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条
低功率射频电机的使用不得影响飞航安全及干扰合法通信;经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用,并改善至无干扰时方可继续使用。
前项合法通信,指依电信法规定作业的无线电通信。
低功率射频电机须忍受合法通信或工业、科学及医疗电波辐射性电机设备之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