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 供气人(甲方):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 用气人(乙方):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和供气
-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供气。
- 用气地址:银山路72弄1号1001室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供气种类
-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天然气
- 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第三条 供气质量
-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缴费
- (一)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 (二)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的,按付费帐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为见表抄表提供方便。
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对。乙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 (三)甲方应在抄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派送付费帐单。
乙方接到甲方的帐单后,应按帐单提示的期限、方式缴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 (一)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
对在线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甲方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发生无法显示计量读数时,以表机械数为准。
- (二)因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 (三)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 (四)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 (五)甲方每两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 (六)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在三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甲方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 (二)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 (三)甲方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置。
- (四)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在出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
- (五)乙方应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 (六)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需要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一)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有影响供气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并有权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 (三)乙方不配合燃气表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
- (四)乙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1‰ 的违约金。
经甲方催交后,乙方逾期 六十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甲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 附则
-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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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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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王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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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西藏中路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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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00001
-
服务电话:
96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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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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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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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地址:
-
邮编:
-
电话:
合同编号:
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
- 甲方:
- 乙方: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 丙方:
-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的《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下称“供用气合同”),因乙方拟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燃气新装、燃气抄表、账单派送、账务收费、账务催缴、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和一般报修处理、业务受理及其他相关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同意,甲乙丙三方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务及委托期限
- 1.1委托事务
- 1.1.1甲方同意,在供用气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收取燃气费及供用气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开具账单或发票等事宜由乙方履行外,供用气合同项下其他事宜的履行,均由乙方委托丙方负责具体实施。
- 1.1.2当甲方未依约支付燃气费及供用气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时,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催讨相关费用,行使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中止供气的权利以及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司法行动。
- 1.2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供用气合同终止(解除)之日为止。
第二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除供用气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外,各方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 2.1甲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乙方及丙方合法权益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责令甲方采取积极措施恢复正常供气状态并承担因此对乙方、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丙方保留对甲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气、拆除设备设施等):
- 1)擅自改装、损坏计量装置;
- 2)私接私装管线、设施;
- 3)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
- 4)使用未经乙方、丙方登记的燃气计量装置;
- 5)私挖地下管道镶接支管;
- 6)其他严重影响或损害供气设施及供气安全的行为。
- 2.2甲方同意:
- 2.2.1丙方按企业内部规定的检定周期对燃气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擅自阻扰。如甲方不配合的,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及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气、拆除燃气设备设施等)。
- 2.2.2如果燃气计量装置失效,甲方及乙方、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尽早恢复正常计量状态。
- 2.3甲方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丙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甲方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丙方办理相应手续。
- 2.4甲方应对丙方的抄表、上门检修、安全检查等事宜积极配合。丙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贴单告知、委托告知或公示告知等方法要求甲方配合。如甲方不予配合的,视为甲方故意违约且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气安全、公众安全和乙方、丙方的合法权利,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配合抄表的,丙方有权结合以往用气情况进行估算,甲方有义务先按估算用量支付燃气费,如估算用量与实际不一致的,各方应在后续缴纳的燃气费中予以调整。
- 2.5如因技术改造或升级,丙方采用其他计量装置或手段计量燃气用量的,甲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承认。
- 2.6如甲方对丙方抄录的用气量有疑义的,乙方和丙方应进行核对,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如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丙方承担,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3.1因一方(“违约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对其他方(“守约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 其他
- 4.1甲方将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包括用气所在地不动产产权的转移、租赁等),应向丙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乙方、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 4.2本协议为供用气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供用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二者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并经书面确认。
- 4.3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各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和法律效力。
- 4.4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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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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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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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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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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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乙方: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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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王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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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西藏中路656号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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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01
-
服务电话:96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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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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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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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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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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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