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须知

1、请安全使用燃气,节约使用燃气,使用燃气请保持良好的排气通风。遇到燃气故障请及时报修,停用燃气应关闭全部燃气开关。请注意燃气器具的安全使用年限。燃气管道设施应请专业人员施工。

2、请爱护燃气设施及计量装置,不要私自拆动燃气表,遵守用气规定,诚信用气。

3、请配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贵户开展抄表,燃气安全检查,维修等日常业务。

4、抄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根据单据地址派发单据,如未收到单据或对单据有疑问,可与我公司营业点联系或致电 962777 燃气热线。

5、收到本单据后请按时付费,超过单据标注的最后付款日期仍未付费的,根据燃气费欠缴金额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经催缴仍不支付的,将按《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本单据不具有发票效力,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完成缴费后90天内登录“上海燃气”微信公众号或网站www.shgas.com.cn 开具电子发票。

燃气热线: 962777 (24小时受理)

尊敬的客户:

本市居民阶梯气价按用气年度(12 个连续月份)气量为单位计算,第一档天然气气量为0-310(含)立方米,第二档天然气气量为310-520(含)立方米,第三档为超过520立方米的部分。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居民家庭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成功后按年度增加150立方的气量基数,即第一档户年天然气用量调整为0-460立方米(含),第二档调整为460-670立方米(含),第三档调整为超过670立方米的部分。户籍人口超过7人及以上的家庭可以选择增加150立方的气量基数,也可选择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水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