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

1.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财务”或“贷款人”)将为您(亦称“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在您确认签署本合同之前,请确认您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有关 申能财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信息,同意向申能财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或“贷款”)并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条款,该等条款可能含有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另一方责任的内容,

2. 一旦您在贷款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客户端(以下简称“贷款网络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以粗体标注的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所有条款,您同意并确认与贷款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并接受本合同约束。

鉴于借款人向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总则

1.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经贷款人认可的商家提供的商品,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本金挪作他用。

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为基数,从实际放款日起按照实际放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1.3 借款人和贷款基本信息
(1)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借款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
手机号码:
居住地址:
借款人燃气返利账户号:
燃气账户地址:

(2)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基本信息如下:
贷款金额:人民币
贷款用途:,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贷款期数(个月):,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贷款利率%(月利率):
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计算,由借款人于放款后第一个还款日(定义见下文)一次性支付
还款方式:
逾期违约金率:1.5%(月利率)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提前还款金额的3%计算,于提前还款当日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贷款发放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形式支付。本合同所称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购买商品而与商家订立的商品买卖相关文件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应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的相应账户。

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或支付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贷款资金的支付。

2.3 贷款款项一旦付至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义务。贷款的发放日期(以下简称“放款日”)和还本付息计划应以贷款人系统记载为准。

2.4 除非有确切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贷款人内部生成的记账凭证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本息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第三条 分期还款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照经贷款人确认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一还款日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直至所有贷款本息和费用清偿为止。还款日为放款日后的每一月的相同之日,如遇非工作日,也不顺延。如遇当月不存在与放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当月的还款日。

3.2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缴纳当期应付款项至贷款人。
如借款人选择“银行卡代扣”为还款渠道,则借款人授权贷款人自放款发生的次月起,在每月约定还款日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还款账户扣收,直至所有分期付款本息和费用清偿为止。在此情况下,附件一(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划款授权和承诺同时适用并生效。双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时签署了本合同附件一(划款授权和承诺书)。
如借款人选择“微信”或“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还款渠道,则由借款人在每月约定还款日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动发起向贷款人还款,直至所有分期付款本息和费用清偿为止。在此情况下,附件一(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划款授权和承诺不适用。

3.3 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还款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以下合称“还款账户”)的信息真实无误,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变化,借款人应提前告知贷款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处于挂失、冻结等非正常状态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应保证在每一还款日,在其相应的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代扣金额,用于支付当期应付款项,若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导致代扣失败,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3.4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应付借款本息和费用,则借款人除应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外,还应就所欠借款本金按月加付贷款逾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率以本合同第1.3款中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提前还款

4.1 借款人可通过客服电话等途径申请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本息,并另行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本合同项下贷款不可部分提前偿还。

4.2 提前还款违约金按借款人拟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金额(包括当期应偿还之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具体金额以本合同第1.3款中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借款人是依法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依法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充分资格和能力。

5.2 借款人同意和确认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他人胁迫或引诱的影响;借款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所购商品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不存在任何影响借款人信用的情况,如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程序;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已获得借款人配偶(如有)的同意,借款人以其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合同下的债务。

5.3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仅用于购买商品,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贷款人要求的用途。

5.4 为本合同之目的,借款人特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财产、资信等情况供贷款人使用,并授权贷款人报送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其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息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财产、资信等情况,报送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经贷款人许可并授权的相关业务单位以及贷款人的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上述授权的期限均为本合同的期限。借款人确认对本条款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5.5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自放款发生的次月起,在每月约定还款日从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还款账户扣收,直至所有分期付款本金、息和费用清偿为止。

5.6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或贷款人授权的第三方)在发生任一违约事件(定义见第6.1款)的情况下,通过当面拜访、电话、邮寄、网络等合法形式提醒或督促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并且同意贷款人向该第三方披露此违约事件。

5.7 借款人承认,借款人与贷款人间的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借款人与商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该商品买卖关系的无效或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贷款发放以后,借款人与商家就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不得以借款人与商家之间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合同各方均应正常履行本合同。

5.8 借款人应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之日起五(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 借款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及电话等)发生变化;
(2) 借款人的资产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针对借款人或借款人家庭的诉讼、仲裁、索赔、强制执行或行政措施、刑事处罚等;
(4) 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可能出现恶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贷款、银行卡或在其他业务中出现逾期还款,涉及债务纠纷、民间借贷、被其他第三方请求履行担保责任等;
(5) 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5.9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校验码等与办理及使用贷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信息和密码。因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

5.10 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检查、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状况、对外担保等情况,并配合提供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资料。

5.11 为有针对性地向借款人提供新的服务以及优惠信息等,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借款人推送该等相关信息。

5.12 贷款人有权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授权第三方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提醒、上门外访和寄送信函等一切合法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其中,手机短信在发出时即视为送达。

5.13 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根据监管要求或自身业务调整有权单方面随时自行决定终止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服务。


第六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6.1 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1)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当借款人访问贷款网站及其相关网站、贷款移动设备客户端、其他贷款网络平台或借款人使用绿能分期付的服务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主动提供,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获取借款人的信息:
(a) 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贷款人的关联公司处的信息;
(b) 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贷款人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证券机构、银行等)处的信息;
(c)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报告;
(d)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借款人信息;
(e) 向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2)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住所地、电话号码、支付宝账户认证信息、微信账户认证信息、燃气账户信息、各贷款网络平台的账户信息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b) 借款人在申请、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信息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其关联方的信息;
(c) 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在贷款人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处中留存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支付宝账户和/或微信账户和/或燃气账户和/或各贷款网络平台账户和/或证券账户和/或银行账户信息、借款人在各贷款网络平台上形成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合作方之间存在的任何合同及借款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履约情况、借款人在贷款人的关联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行为数据;
(d) 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e) 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f) 借款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g) 与借款人申请或使用的小贷公司服务相关的、借款人留存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

6.2 使用借款人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服务并进行信贷风险防控,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借款人提供适合于借款人的融资、担保、保理、保险、理财、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3) 合理评估借款人和/或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
(4) 为使借款人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并了解贷款人的服务,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各贷款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5) 因借款人和/或其关联方与贷款人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催收或/及法律途径解决的,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6)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7) 经借款人许可的其他用途。

6.3 披露借款人的信息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借款人的任何信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信息向第三方披露:
(1) 获得借款人的同意或授权;
(2) 为建立信用体系,向征信机构发送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发送征信机构且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4) 若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逾期,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贷款人及其关联公司旗下任一网站、其他媒体和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肖像、证件号码、住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停止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服务,因此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前述主体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6.4 借款人的信息保护
贷款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2) 本合同另有约定。
同时,为了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本合同在贷款网络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

6.5 向代扣银行和/或其他机构披露
借款人同意,如借款人选择“银行卡代扣”为还款渠道,则经该等“银行卡代扣”业务所涉银行(以下简称“代扣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如银联)的合理要求,贷款人可将本合同(包括其附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必要信息提供给代扣银行和/或该等相关机构进行核查。


第七条 违约事件

7.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无论该种情形是否因借款人的原因而造成:
(1) 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或/及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2) 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或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或者所作的全部或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
(3) 借款人出现不良还贷记录;
(4)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5) 无法联系约见借款人;
(6) 借款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7) 借款人或借款人家庭进入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程序,其房屋、汽车等财产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押;
(8) 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继续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9)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7.2 一旦发生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提前到期,无需事先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3) 根据本合同项下约定计收逾期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7.3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等)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相应债务,由此造成的可能的收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7.4 借款人应承担或赔偿贷款人因任何违约事件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的责任或发生的任何成本支出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针对借款人提起或参加相关法律程序而实际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和其它所有相关费用),且借款人应一经贷款人要求,即向贷款人赔偿上述成本或费用。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项下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期限以“日”、“天”为计算单位,均为自然日;分期期数以公历月为计算单位。

9.2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及/或设立信托/资产证券化,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但贷款人应通过合理方式告知借款人。

9.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借款人于本合同中载明的居住地址系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法院送达任何书面通知或各类法律文件的指定地址,寄送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如借款居住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确认获悉后,对双方发生约束力。

9.4 借款人认同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及其法律效力,且认可贷款人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贷款人相关系统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9.5 贷款人将在各贷款网络平台展示本合同(包括其附件)全部内容,借款人通过任何贷款网络平台点击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本合同后即视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本合同(包括其附件)自借款人签署并且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审核批准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等各项费用全部清偿后终止。

9.6 本合同附件(如适用)、贷款人内部生成的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章) :



贷款人: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章)



附件一

划款授权和承诺书

缴费编号:[              ]


基于缴费个人客户 与收费单位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缴费个人客户 和收费单位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此作出如下授权和承诺:
一、缴费个人客户自愿授权 按照收费单位划款要求和指定金额,从本人在 开立的缴费账户依次划款至收费单位账户,而无需在每次划款前征求本人意见。
二、缴费个人客户授权指定的缴费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行为 ;缴费个人客户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三、收费单位保证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缴费个人客户进行了身份识别工作,并妥善保管了缴费个人客户身份资料。
四、缴费个人客户保证本授权书的签字为缴费个人客户本人所签,本授权书中指定的缴费账户为缴费个人所有;收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客户共同保证对本授权书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五、在 严格执行收费单位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的前提下,对 因执行收费单位电子付款指令引发的争议、纠纷等,均由收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客户之间自行解决, 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因严格执行收费单位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而遭受缴费个人客户索赔所造成的损失,收费单位将无条件负担完全赔偿责任。
七、本授权书有效期截止 ,在授权书有效期内或在缴费个人客户本人向 提交终止授权书面文件并由银行办妥终止授权手续之前,本授权书始终有效。
八、缴费个人客户授权单笔划款最高金额为 元,日累计划款最高金额为 元,若缴费个人客户未填写单笔、日累计划款最高金额的,则默认为系统设置最高金额或收费企业确定的金额。


缴费个人客户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