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乙方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进行乙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签订《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版或机构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交易协议》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交易协议》等有关合同的基础上,就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快速赎回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在符合限额的条件下,通过乙方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请在当日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赎回,并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给乙方的行为。乙方在当日向投资者垫付与快速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并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份额赎回经过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乙方的已垫付款。 2、快速赎回业务开放时间:甲方可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个自然日0:00——24:00(包括节假日,但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调整甲方可提交“快速赎回”申请的银行卡及业务办理时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3、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合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版或机构版)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投资者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电话交易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手机交易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及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者自愿通过乙方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者亲临乙方直销柜台办理。
2、投资者同意:T日向乙方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赎回份额非交易过户至乙方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过渡专户,乙方则在当日向投资者垫付与赎回资金等额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款用于归还乙方已垫付款并归乙方所有,快速赎回的份额在赎回申请日起(含当日)的基金收益归乙方所有。节假日期间赎回的收益分配以最近交易日(节假日前最后一交易日)的收益为依据。投资者成功提交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申请,即视为同意将相应份额非交易过户至乙方。
3、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快速赎回的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快速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被确认赎回,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款项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乙方偿还垫付款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4、投资者可随时签订快速赎回的协议,签约后协议即时生效。
5、投资者在发起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后不允许撤单。
6、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后,如持有的份额数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由乙方发起强制赎回,赎回到账时间与网上交易普通赎回相同。
7、投资者在发起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业务时,无论是全部赎回还是部分赎回,快速赎回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获得的未结转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保留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根据乙方业务规则,投资者T日当天不能赎回这部分未付收益,未付收益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结转为货币基金份额,结转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赎回。
8、投资者同意遵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协议》及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及承诺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并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
3、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单日限额、单日笔数上限等。
4、乙方有权对每日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乙方设定的限额,乙方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5、乙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冻结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被冻结后不允许再发起快速赎回业务。
6、乙方有权在货币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如因货币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投资者非交易过户至乙方过渡专户的货币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出现延期支付的情况,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成本及损失,不向投资者追偿。
7、乙方应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规则》,向成功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的投资者垫付相应款项。如因投资者支付账户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支付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乙方合作的划款银行系统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情形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网上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版或机构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交易协议》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交易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