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服务协议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基金”
委托服务网站:https://www.csfunds.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2666;010-86497888
客户服务传真:010-86497666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客户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5层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s@csfunds.com.cn
投资人通过长盛基金或长盛基金合作伙伴提供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账户开户、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有应适用的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直销电子交易平台:长盛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网上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https://trade.csfunds.com.cn/的基金交易系统,移动客户端是指长盛基金提供的移动客户端平台。
2、网上交易:是指投资人可通过长盛基金或长盛基金合作机构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基金账户开户、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
3、投资人:指依照长盛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长盛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指个人投资者。
4、T 日:是指长盛基金确认的投资人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T+n 日:是指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6、工作日:是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开放日:是指长盛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网上交易的工作日。
8、业务规则:是指《长盛基金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修改或补充。
•第二条服务内容
1、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及相关信息查询等。
2、本协议项下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服务长盛基金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投资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人承担。
•第三条风险提示
1、投资人在申请使用长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通常,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各基金对巨额赎回的比例设置、可能有所不同,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揭示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长盛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3、长盛基金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长盛基金在此郑重提示投资人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投资人在内的投资者。
(5)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7)由于投资人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8)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9)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风险。
上述风险揭示仅是网上交易的主要风险类别,本协议并不意图亦不能解释网上交易的全部风险。由于其特殊的交易方式和互联网的固有特点,投资者还可能面临网上交易方式带来的其他风险。/p>
•第四条投资人承诺
1、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长盛基金追索。
2、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长盛基金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长盛基金所管理的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长盛基金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长盛基金柜台办理。
4、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长盛基金所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5、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6、投资人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不与他人共享;投资人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网上交易功能被滥用、误用的损失,长盛基金不承担责任。
7、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长盛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包括投资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并应定期更换投资人的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长盛基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投资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长盛基金联系,投资人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长盛基金网络或破坏长盛基金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长盛基金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投资人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长盛基金遭受的损失。
12、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投资人不使用信用卡及任何种类的银行卡进行透支买卖长盛基金所设立、管理的基金,否则引起的纠纷与长盛基金无关。
14、投资人承诺长盛基金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投资人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第五条长盛基金承诺
1、长盛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长盛基金提供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长盛基金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长盛基金对投资人的账户资料、交易申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投资人许可,长盛基金不得透露投资人在长盛基金登记的任何资料。但长盛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等其他情形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长盛基金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投资人开通协议约定的服务。
•第六条特别提示
1、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协议的签署提示:
投资人通过长盛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前必须与长盛基金签订本协议。签订指投资人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点击本协议下方的“我已阅读并接受”按钮,代表投资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网上交易的开通提示:
投资人可以在长盛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上开通网上交易,亦可到长盛基金直销中心柜台开通网上交易。
3、支付业务提示:
投资人须依据业务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南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4、业务确认提示:
投资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基金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于T+1 日经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投资人T+2 日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人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基金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基金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5、设备提示:
投资人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6、交易密码提示:
投资人用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密码与在长盛基金直销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为同一个密码。
投资人用于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密码与用于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密码无任何关系,需分别设置。
7、委托提示:
投资人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的委托交易申请,以长盛基金的系统记录为准。
8、委托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T 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 日15:00(不含15:00,下同)。T 日15:00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T+1 日的申请,处于发行期基金或特殊运作方式(如定期开放)基金的具体受理截止时间应以发售公告及其他公告为准。申请时间以长盛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投资人可查询该记载时间并应当关注自身交易申请的提交、受理和确认情况。长盛基金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长盛基金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长盛基金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本公司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长盛基金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长盛基金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5、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长盛基金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长盛基金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6、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7、因投资人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或银行卡支付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8、因黑客攻击、电子病毒等非长盛基金原因造成投资人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9、对投资人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长盛基金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投资人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长盛基金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者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财通基金由此受到的损失。
10、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长盛基金免责事项。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长盛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长盛基金的网站或营业场所,或以其他长盛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长盛基金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投资人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长盛基金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用的内容和条款将作相应的调整。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已阅读并接受”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人申请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并办理成功的。
(4)长盛基金不作为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或投资人所持有基金的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投资人通过长盛基金直销柜台取消网上交易方式。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提示: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并建议投资人充分了解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及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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