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八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