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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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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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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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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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十九、七十条
(二)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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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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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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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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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主观过错,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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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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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十三、十四、八十二条
(三)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四)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1点
(五)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
(六)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七)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四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34点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而需要裁员的;
-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签,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了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因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