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日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日。
*依据:《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四)年休假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
(五)产假和护理假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产假158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226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