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依据:《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1995年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七条

(二)不定时工作制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五条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劳动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28号)第四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

(四)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实际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六十八条